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教学、活动、会议场地对外借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24 04:37:08    来源:本站原创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教学、活动、会议场地

对外借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校内公共教学、活动、会议场地(以下简称“场地”)对外借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2、场地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场所,在校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对外借用。

3场地对外借用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体现成本补偿性和社会效益性。

二、使用范围与对象

1场地包括各类教室(含机房、语音室)、会议室、李惠利大剧院、环幕报告厅、顾国华体育馆、室内外体育运动场等。

2场地对外借用的对象主要指:在我校开展面向企业、社会人员的考试、培训、会议、演出等活动的校外单位或个人。

三、管理职责

1、场地对外借用遵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借用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保卫处负责借用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场地借用期间校园秩序的维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借用场地的水电和环卫保障,并对场地设施及时检查维修。

    四、审批程序

1、场地对外借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借用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借用申请,长期借用和大型活动借用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签订借用合同。借用方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活动计划书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公共教学、会议、活动场地借用申请表》(可从后勤服务中心网页下载)

2后勤服务中心对借用方的资质、活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后,提出借用意见。

 

3特殊时期或敏感性活动借用场地,场地主管部门须报学院办公室,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借用。

    五、场地的使用

1、借用方借用场地须交纳场地使用综合管理费,包括:运行维护费、设施折旧和维修费、水电费、保洁费以及工作人员劳务费等。

2、借用方须按借用场地的类型交纳一定保证金。有校内单位参与的借用活动,由校内单位担保可免收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标准见附件。

    3借用方凭审批通过后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公共教学、会议、活动场地借用申请表》到后勤服务中心财务部交纳有关费用,取得交款回执和收据。后勤场地主管部门凭交款回执下达借用任务通知单,借用方凭通知单到借用场地的管理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4场地借用的经费收支由后勤财务部设专户统一核算和管理,因借用活动产生的水电费、保洁费、人员加班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从收入中支出。

    六、责任制度

1、场地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管理,保证借用方开展活动时,不影响学校公务和教学、生活秩序,并确保安全。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擅自借用场地的,一经查实,除补交借用相关费用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借用方不得利用场地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如有违反,报公安机关或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3借用方从事的活动与申请表登记内容不符或将场地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的,学校将终止借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4因使用不当造成借用场地设施损坏,由借用方负责赔偿,偿金额由场地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款项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够赔偿的,由借用方补足差额。

5、借用方如变更使用时间,一般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场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学校公务活动及教学、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可予调整。借用双方中的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应赔偿对方10%的违约金。

    6、场地主管部门应建立借用方的诚信档案,作为借用方的资质或审批依据。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4101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