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物品搬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4 04:37:41    来源:本站原创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物品搬迁管理办法

 

为规范校内物品搬迁工作,满足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以及教职工、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为人才培养提供物质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品搬迁管理程序

1、搬家服务单位由学院统一招标指定服务单位,严格根据合同规定文明、安全搬迁,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落实监督,申请部门在搬迁全程中有专人全程指导监督。

2、物品搬迁遵循计划管理、保障急需、杜绝浪费,节约开支的原则。

3、搬迁对象原则上是因学院布局调整、办公场所更换、重大活动布置等所致物品搬迁,零星物品(含教工私人物品、书籍、办公电脑、打印机)及同一办公室家具移动等一般不属于搬迁范围,特殊情况根据流程审批程序执行。

4、各部门物品需要搬迁时,需提前2-3天启动搬家流程,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相关服务单位完成搬迁工作,要求申请部门附上详细搬迁清单(标明所有物品及搬迁地点)以方便搬迁及固定资产管理。

5、办公家具有拆装要求的应在流程启动时明确注明,以落实安排。

6、搬迁过程中需要申请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并在现场指导,以确保搬迁安全、高效、准确完成。

二、物品搬迁安全规定

1、物品的搬入:外来单位或个人往校区内搬运物品时,要接受校园安保人员查验,确认无危险物品后,可予放入。若确认搬入物品属危险品时,安保人员应拒绝搬入。无法确认时,报告保卫处处理。

    2、物品的搬出

1)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的物品搬迁,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搬迁单位所提供的物品搬运清单,到保卫处办理进出校门手续后实施搬迁。

2)校内各部门需要搬出物品,应提前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在《搬出放行条》的存根上签字认可,保卫处确认手续完毕出具《搬出放行条》后方可搬出。

3)外单位驻校内的企业、个人自有物品需要搬出,应提前到保卫处办理手续,保卫处按照其提供的情况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再出具《搬出放行条》。

4)校内租用的教职员工搬出物品,需由后勤服务中心或所在分院(部、办、处)出具证明,方能办理。

5)若单位与个人搬出物品时未办理《搬出放行条》或搬出物品与《搬出放行条》的物品清单不符,安保人员应予提示并拒绝放行。特殊情况可立即报告保卫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东、西校区之间搬运物品参照上述搬出、搬入管理办法执行。

三、校内物品搬迁经费列支

根据流程及搬迁物品确认单由后勤服务中心进行分类列支:

1、因学院布局调整,需要搬迁的,搬迁经费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承担;

2、实验实训设备搬迁的,由各教学单位或教务处在实验实训建设经费中列支;

3、各分院(直属单位、职能处室)因故需要搬迁的,搬迁费由各部门办公经费列支;

4、学生活动,由学工部、团委在学生活动经费中列支;  

5、自主招生、各类考试等产生的搬迁费用,在教务处、招生办等相关专项经费列支;   

6、各经济实体(含数字科技园、科创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等)因故需要物品搬迁的,由实体自行安排,若需要后勤组织落实,经费由实体支付。

7、外单位进校园需要物品搬迁的,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支付相应的综合服务费。

四、本规定自2014108日起实施。